《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地区:西安市  更新时间:2009-3-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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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起,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在全省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业务范围,扩大了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对于公开招投标项目的监管也更加具体和严格。
  据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原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于2001年12月出台的,到目前为止已经施行了近8年时间,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因此为了规范当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
   公开招投标的工程范围扩大
  《办法》扩大了公开招标的范围,规定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尤其将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纳入到公开招标当中,从招标程序上规定的更加严格,也杜绝了一些施工中的违规操作。
  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
  为了加大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行为的难度,《办法》要求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并对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人的国家规定增加到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增加到了不少于9个。《办法》还鼓励同等资质条件下,业绩优秀者的投标者可优先参与投标。《办法》强调了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管,要求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等都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报价须追加履约担保
  为了不损害投标人利益,招标人事先制定的最高报价限价若未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为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劝其放弃中标。若该投标人不放弃中标,如果设有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如果没有设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
  明确全省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业务分工
  修订后的新《办法》,首先是明确了全省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业务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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