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程序(试行)

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地区:汉中市  更新时间:2009-9-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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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程序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局属相关科室、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程序(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置条件
    (一)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选址。
    (三)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凡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国有土地一律不得出让、转让。各项建设一律不得审批。若确需办理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区及相关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意见书适应于下列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
    2、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
    2、现状地形图。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
    4、国土部门用地初审意见。
    5、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
    6、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法定审批项目和划拨土地的前置条件,城乡规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对于符合城乡规划的选址,应当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用地规划申请。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明确标注的建设用地位置、界限的现势地形图。
    (4)、国土部门用地初审意见。
    (5)、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6)、建设用地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
    (7)、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用地规划申请。
    (2)、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3)、出让地块位置、界限的现势地形图。
    (4)、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审批管理
    (一)规划设计条件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具体地块的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要求的深化和具体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
    2、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3、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二)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申请。
    2、明确标注地块位置、界限的现势地形图。
    3、建设地块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
    4、土地权属证明。
    5、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它附属要求的材料。
    3、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4、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重大公共建筑和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六、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批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发给放线通知书。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测绘院)组织现场放线,并进行跟踪管理。(详见《违章建设查处程序》)。
    七、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到建设现场,按照批准建设工程规划对项目建设情况予以核实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到位,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内容和图纸进行建设。验收人员验收完毕后应填写《规划专项验收表》。
    (二)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审批内容和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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